一、全面加强动火作业管理。
矿山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矿山主要负责人审批。井下动火作业时,必须派专人进行监护,作业完毕要严格检查清 理。在木支护巷道或木结构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部位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等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及时扑灭火星。
二、切实减少井下可燃物。
新建和改扩建矿山地下部分要使用具备阻燃特性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全面淘汰非阻燃电缆、风筒、输送带和主要井巷木支护等,禁止使用易燃 物充填空区或冒落区。
三、严格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截至目前,仍未配齐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地下矿山,一律停产整顿,按规定配齐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发生火灾、中毒和窒息事故(事件)后,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救援人员必须佩带可靠的防护装备方可救援,严禁擅自或盲目施救。
五、强化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
,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六、严肃查处事故并吸收事故教训。
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 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完成事故调查并向社会公开。要举一反三,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狠抓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