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工程安全设计规范》—8. 固化设备&意见征求表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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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结构要求

5 控制要求

6防火、防爆要求

7制造、安装、检验、安全运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装作固化、强冷设备的设计安全、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维修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装作业前处理后的水分干燥及涂料固化、固化后强冷设备

其他形式固化设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通风净化》

GB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T1444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

GB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AQ5214 《烘干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方法》

AQ5201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1294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17888.1 《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 1部分:进人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

GB17888.2 《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 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

GB17888.3 《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 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

GB17888.4 《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 4部分:固定式直梯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4942.1 《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分级GB/T492.1-2006eqvIEC60034-52000)》

GB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41确定的烘干室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文仅列出GB/T 14441未涉及的术语。

3.1干燥 drying

在涂装工艺中,常理解为靠物理作用(水分或溶剂挥发),使湿工件干燥或使湿涂膜变成干涂膜的工艺。

3.2烘干 baking

指涂料涂装后,用高温加热使涂膜固化的工序。

3.3固化 curing

涂料的成膜过程是由液态(或熔融状)的湿膜变成干硬的涂膜,即由分子量较小的树脂变成网状结构的高分子涂膜的过程。

3.4辐射烘干室 radiation drying oven

利用热源(电能、光能、燃气燃烧)以电磁波的形式,直接传递至被加热的物体上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的烘干室。

3.5强冷室 cooling oven

依靠强制吹冷风,促使刚出烘干室的工件迅速降温的设备。

4 结构要求

4.1 烘干室及强冷室室体

4.1.1室体及其保温层均应使用无毒或低毒不燃材料制造,并通过计算,确保其强度、刚度及保温层厚度满足使用要求。

4.1.2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保温层,具有良好的热绝缘性,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烘干室内壁板宜采用满焊结构。

4.1.3烘干室与燃烧装置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不燃材料隔热,且应加防护措施,以避免烫伤危险。

4.1.4采用水性漆工艺的烘干室,内衬板及风箱、风管宜选用防腐性能高的材料。

4.1.5高温烘干室或存在高温聚集区域,应采用膨胀伸缩机构,避免热胀冷缩产生变形。

4.1.6密闭式烘干室,应设置内部可开启的安全门或室内发讯机构,防止误将工作人员关在室内。

4.1.7喷漆室不宜兼作烘干室。对于不得不交替进行喷漆及烘干作业的喷烘两用房,具体要求见本标准喷漆设备。

4.1.8辐射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的加热器,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内部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

4.1.9烘干后未设置冷却工序时,应在烘干设备出口处设置围栏及警示性标牌,防止烫伤。

4.1.10 UV固化及电子束固化设备室体宜采用封闭形式。

4.1.11 UV固化及电子束固化设备,应设置辐射线防泄漏安全措施。

4.2 钢结构平台

4.2.1钢结构平台宜单独设置,避免与烘干室室体刚性连接,引起共振,产生噪音。

4.2.2钢结构平台应通过计算,确保其强度、刚度满足使用要求,顶面应铺设防滑钢板。

4.2.3距离地面500m以上的操作及维修平台,周围应安装防护栏杆,应符合GBl7888规定。

4.2.4钢结构平台应设置可靠的扶梯。扶梯的设置要求应满足GB17888规定。

4.3 通风系统

4.3.1空气循环系统

4.3.1.1烘干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其气流布置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4.3.1.2采用直接燃烧加热的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10倍。

4.3.1.3烘干室高空排放风管,应采取防雷电及防风措施。

4.3.2安全通风

4.3.2.1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应使用有组织气流通风,应保证烘干室内挥发性溶剂或悬浮粉末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4.3.2.2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的25%,空气中粉尘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下限的50%。其爆炸极限值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4.3.2.3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所需的新鲜空气量,应符合GB14443的要求。

4.3.2.4涂层烘干室宜设置排气装置,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

4.3.2.5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不宜兼做燃烧设备排烟管

4.3.2.6多区的烘干室,允许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但烘干室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各种支管的排气量不应低于设计量

4.3.2.7废气排放管道上安装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凝结物堵塞排气系统。

4.3.2.8如果当地环保部门没有特殊规定,烘干室排出的废气应符合GB16297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限值的规定。

4.3.2.9烘干室废气净化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6514 GB20101中的有关规定。

4.3.2.10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的正常调节范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达到所需的风量。

4.3.2.11烘干室新风、循环风、加热装置的过滤,应设置压差检测报警装置,确保堵塞及时清理更换,风循环系统处于微负压状态。

4.3.2.12进入烘干室的溶剂量不允许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量。

4.3.2.13高强度UV射线与空气接触时会产生臭氧,必须保证安全通风正常运行。

4.3.2.14烘干室在系统内部有温差的部位,应增设排水装置以避免腐蚀管道或泄漏。

4.4 加热系统

4.4.1直接加热及间接加热系统安全要求

4.4.1.1燃烧加热系统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加热空气循环系统,设置安全防火装置,避免明火等造成火灾。

4.4.1.2加热系统的过滤材质应选用耐高温无毒或低毒不燃材料,避免火焰引燃过滤器等造成火灾。

4.4.1.3加热系统的过滤器支架应采取防腐措施,且应具有一定的结构强度。

4.4.1.4燃烧装置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应安装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

4.4.1.5电气设备选用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4.4.1.6系统控制应符合第5章要求。

4.4.2辐射加热系统安全要求

4.4.2.1喷粉烘干室粉末涂层升温阶段热固化宜采用辐射加热,以免循环风速过大,使未固化的粉末形成粉尘,造成污染或爆炸。

4.4.2.2辐射器应设置防护措施,不允许油漆滴入,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4.4.2.3采用红外线烤灯烘烤工件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严禁用肉眼直视或用手触碰灯管;

b严禁烘烤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c应保证烘干室内挥发性溶剂或悬浮粉末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4.4.2.5电气设备选用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4.4.3加热器

4.4.3.1加热器表面温度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4.4.3.2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的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

4.4.4燃气加热机组的安全配置

4.4.4.1供应燃料的设备及输送管道应设置在不易过热或被损坏的安全场所,在运行时应无故障。

4.4.4.2供应燃料输送管道,应设置燃气泄漏检测装置。

4.5 直燃式废气焚烧装置及蓄热式焚烧废气装置安全要求

4.5.1设备主体应保证一定结构强度,保温材料应使用无毒或低毒不燃材料。

4.5.2焚烧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20101的有关规定。

4.5.3焚烧装置净化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的规定。

4.5.4废气焚烧设备,需设置安全保护装置,避免设备因高温、高压发生爆炸危险。

4.5.5焚烧装置应具有安全自动检测和安全自动控制功能。

4.5.6不允许使用烘干室废气对焚烧装置内部进行吹扫作业,防止积留挥发性物质产生爆炸或爆燃。

4.5.7直燃式废气焚烧装置,主体骨架宜采用伸缩滑动机构,避免热胀冷缩导致热变形。

4.5.8焚烧装置风管应配有耐高温柔性接头。

4.5.9焚烧装置宜与烘干室和车间相关设备进行信号连锁。

4.5.10当废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高浓度时,需要用空气稀释到混合溶剂爆炸下限浓度的1/41/5,才能进行净化处理,避免焚烧装置发生爆炸危险。

4.6 附属设备

4.6.1风机

4.6.1.1通风系统所用风机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6.1.2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用风机,当用于溶剂型涂装烘干时,应采用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技术。

4.6.1.3采用水性漆烘干工艺的烘干室或水分烘干室,风机叶轮、主轴宜采用防腐性能高的材料或防腐涂层工艺。

4.6.1.4采用水性漆烘干工艺的烘干室,风机应采用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技术。

4.6.1.5风机输送高温气体介质时,排气风机宜采用并联结构或采用降温措施。

4.6.1.6气排放风机宜采用减震或隔音等降噪设施。

4.6.1.7严禁选用高能耗和拟淘汰的电机型号产品。

4.6.1.8电机应具有良好的散热性能。

4.6.1.9其他选型原则,不低于GB/T4942.1标准之规定。

4.6.2燃烧器

4.6.2.1控制系统应符合欧盟EN746和美国NFPA86燃烧器行业标准规定。

4.6.2.2燃烧器熄火时,加热控制系统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4.6.2.3燃气燃烧器首次点火失败、再次点火前必须进行新鲜空气吹扫作业,确认安全后,方可点火,以避免发生爆炸危险。

4.6.2.4燃烧系统应具有燃料泄漏检测装置。

4.6.2.5燃烧装置的燃料供给系统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 控制要求

5.1 电气设备

5.1.1电气设备选用应符合GB50058规定。

5.1.2烘干室应设置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欧姆。

5.1.3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具有耐高温绝缘层。

5.1.4设备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

5.1.5控制箱、操作站要可靠接地。

5.1.6桥架、配管、线槽、电缆敷设等要求

5.1.6.1动力电缆、控制电缆与必须分槽或隔板布线,防止干扰。特别是网络线必须单独穿钢管敷设。

5.1.6.2应采取措施确保在电缆间传输的电压不会引起任何相互干扰。

5.1.6.3在电缆桥架内的不允许进行任何导线连接。

5.1.6.4所有不带电金属外壳应接地。

5.1.7设备使用的电动机、电控箱及电气元件,其防护等级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5.2 电气控制与连锁

5.2.1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

5.2.2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5.2.3控制系统的连锁应保证,开机时先启动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再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排气时间按7.3.3计算;停机时先关闭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再停止风机运行(延迟5min10min再停止排风风机和循环风机的运行)。

5.2.4烘干室与机械化输送控制系统应有必要的连锁,当输送控制系统故障,停止一段时间后,烘干设备应停止加热,具体时间长短由工艺确定。

5.2.5当烘干设备温度超过极限值时,除需要声光报警提示外,还要有停止加热等保护功能。

5.2.6烘干室的通风装置与加热装置必须连锁,如当通风装置故障时,加热装置需停止加热。

5.2.7燃气加热系统点火控制应符合4.6.2.3规定。

5.2.8 UV固化及电子束固化设备,设备必须有安全防护,并保证在设备未关断情况下不能打开密封盖。即使强行打开,设备也能自动切断电源,保证UV辐射线不泄漏。

5.3 噪声控制

5.3.1设备的整体设计应使工人操作区噪声符合GBJ87的规定。

6防火、防爆要求

6.1 防火

6.1.1烘干易燃材料(如纸、布及塑料等)涂装作业时,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6.1.2烘干室的排气管道上应设防火阀,当烘干室内发生火灾时,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6.1.3严禁烘干室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1.4设备附近应按照GB50140设置补救火灾的消防器材。

6.1.5严禁使用非防爆灯具烘烤涂层

6.1.6安全防火系统应与厂房车间消防系统连锁。

6.2 爆炸危险区

6.2.1为提供机电设备和电气控制系统防爆设计依据,烘干室内部及周围环境,按6.2.26.2.4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类别、等级和范围。

6.2.2烘干室内工件涂层在干燥、固化过程中释放易燃、可燃蒸汽或出现可燃气体时,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的1区,符合第4章烘干室的结构要求时为2区。

6.2.3粉末涂料涂层熔融、固化用的烘干室,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等级为11区。但当熔融、固化过程中释放大量易燃和可燃气体时,其工作空间应按6.2.2确定爆炸危险区。

6.2.4符合6.2.2规定的烘干室,其装料门的水平和垂直方向3m范围内,应为爆炸危险区,该区的类别和等级与烘干室工作空间相同。

6.2.5烘干室周围的地坑与爆炸危险区连通时,其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应按GB50058中有关规定。

6.2.6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的烘干室,除按6.2.26.2.3确定为爆炸危险区的部位外,烘干室周围的其他区域均为非爆炸危险区。

6.3防爆区的处理

6.3.11区内电缆严禁有中间接头,2区内不应有接头,接线盒应采用隔爆型。

6.3.2爆炸危险场所应采用钢管配线,工作零线应在同一管内。对Dg25mm及以下的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小于5扣,对Dg32mm及以上的不应少于6扣。

6.3.3进入爆炸危险区内的钢管配线,在电器设备进线口处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

6.3.4在电机进线口和管路与电气设备连接处,宜采用挠性连接管。

6.3.5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严格检查其外壳、标志及有清晰齐全的合格证书。

6.3.6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4 泄压设施

6.4.1泄压装置,应符合GB14443的设置

7制造、安装、检验、安全运行

7.1制造、安装

7.1.1靠近涂漆区安装烘干室时,应按GB6514要求设置车间通风系统。

7.1.2当烘干室排气管道必须穿过有可燃材料组成的墙壁或屋面时,管道应用不燃材料绝热。

7.1.3排气管道的结构应便于清理其中的可燃沉积物。

7.1.4离地面2m以内的高温物体(超过70℃)应加防护措施,以避免烫伤工作人员。

7.1.5烘干室泄压装置的泄压面不应朝向工人操作区域设置。

7.1.6涂覆作业和涂层干燥施工期间,应先进行机械通风,确认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10%以下时,方准继续施工,并按照安全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7.1.7涂覆作业和涂层干燥固化期间,禁止任何明火作业

7.1.8设备安装制作时,应对周边设备进行必要的防护,保证周边设备不被污染或损坏。

7.1.9设备部件在进入安装车间前应进行必要的去除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物。

7.1.10设备吊装时,应制定吊装预案,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7.2 检验

7.2.1设备出厂时应有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应注明有关安全技术内容。

7.2.2烘干室上注明安全技术数据的铭牌内容,应标明可进入的最大溶剂量,其余标注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7.2.3烘干室交付使用前,应进行设备性能检测及安全性能检测,其内容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7.2.4烘干室炉膛及换热器,应进行密封性检验。

7.2.5烘干室可燃气体浓度取样管道的内壁温度不得低于被检测气体的凝结温度。

7.2.6设备中的阀组元器件、阀门及压缩空气管道应进行试漏试验。

7.2.7其他应监测的项目按照AQ5214规定。

7.3 安全运行及检修

7.3.1设备运行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设备附近醒目位置。

7.3.2设备操作、检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7.3.3烘干室启动前应启动预通风操作程序,预通风排气体积不应少于烘干室容积的4倍。预通风结束后,才允许启动加热器。

7.3.4烘干室的设备因故障自动切断热源后,应对其进行认真的系统检查,在确认故障已经排除时,方可重新启动运行。

7.3.5设备需要安全警示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

7.3.6烘干室的用户应根据设计单位及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应符合GB14443的规定。

7.3.7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用户应随时清除室内的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避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火灾。

7.3.8烘干室通风系统、加热系统、电气及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能检测,检测次数应不少于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计规定。用户应核对检查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档案。

7.3.9设备的用户应根据设备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制定维护制度,并定期检修。

7.3.10设备正常运行期间,消防和救生通道要保持畅通。

7.3.11高温设备运行时,严禁任何人靠近触摸设备,以防止烫伤及触电。

7.3.12在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将有限空间内具有转动部分的机器设备或转动装置的电源切断,并设置警示牌。其他应符合GB12942规定。

7.3.13强冷室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进入设备内部,以防止因风速过高而发生人身伤害

7.3.15攀爬设备高处维修时,应“遵循”防止维修工具掉落安全措施要求。

7.3.14 UV固化设备内有高压稳流装置,操作维修人员工作时须穿绝缘鞋或地上放绝缘板,防止事故发生。

7.3.15 UV固化及电子束固化设备,调试时只能根据外置设备判断设备是否启动,不允许直接用肉眼观测。

7.3.16设备使用单位应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制定可靠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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