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要做到“六个着力”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安监〔2018〕9号),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水害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2018年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着力推进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1.进一步健全瓦斯水害防治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牵头负责具体业务的科(股)室,配备精干力量,负责本地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建立和落实瓦斯水害防治责任体系,完善以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技术管理责任且和安全生产副矿长(副总经理)共同负责落实具体治理措施责任的瓦斯水害防治责任体系,确保瓦斯水害防治投入到位,技术管理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培训教育到位。
2.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强化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团队建设,突出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落实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构建技术管理体系、生产决策、选人用人等方面决策指挥权;各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负责通风、采掘、机电、地测等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满足本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需要的通风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瓦斯抽采、探放水、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等专业化机构和队伍;各煤矿必须建立每月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的“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例会制度,组织开展“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安全检查,分析瓦斯、水害防治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月瓦斯、水害防治重点工作。

着力规范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技术管理

3.进一步规范煤矿技术审查。各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审查。,严防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不清、开采部署不合理,“四量”不平衡、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治灾工程、措施不到位的煤矿违规布置采掘工作面作业。
4.进一步规范煤矿矿图管理。各煤矿必须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全面调查核实邻近老窑、废弃井巷、采空区及相邻矿井生产等情况,每月对采掘工作面进度进行实测,按规定及时填绘各类矿图,全面真实反映井下实际情况,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查;,,及时掌握煤矿各系统现状。
5.进一步规范煤矿设计、安全措施管理。新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具备符合设计需要的地质资料,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自然发火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留设等必须按规定编制防突、防灭火、防(隔)水专项设计并组织验收;严格落实“一工程一措施”要求,采掘工作面、巷道贯通、密闭(火区)启封、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等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组织现场操作人员学习。

着力加大瓦斯水害普查推进力度

6.组织瓦斯等级及自然发火鉴定专项清理。4月底前,、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专项清理,、。凡与相邻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突出矿井管理;各矿井所有煤层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经鉴定为不易自燃但相邻矿井、被整合矿井同一煤层鉴定为自燃或曾经发生自燃现象的,必须按自然发火煤层管理。
7.及时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参数测定。9月底前,、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督促所属低瓦斯矿井完成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完成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计算;凡未测定或者开拓新水平、新采区、采深增加超过50m、进入新的地质单元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重新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坚固系数等参数,绘制瓦斯地质图。,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鉴定、管理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现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惩处,严肃追责。
8.深入推进煤矿水患普查。各市、,2018年底前组织完成本区域2017年关闭矿井的水害普查(2018年后新关闭煤矿的水害普查省政府不再给予补贴,按属地负责原则由关闭煤矿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新关闭煤矿闭坑前按规定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各煤矿必须按规定编制完备各类地质报告,按期开展水害现状调查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工复产或责令停产停建整改;根据已查明的矿井水患现状,各煤矿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老空水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和禁采线(各类防隔水煤柱线),严禁不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

着力强化瓦斯水害防治措施落实

9.强化瓦斯抽采管理。开展瓦斯抽采系统专项整治,对应抽未抽、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能力不足、瓦斯频繁超限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限期实施瓦斯抽采系统改造或建立高低负压瓦斯抽采系统;所有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在5月底前完善阻火、隔爆等瓦斯抽采系统各类安全设施,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还必须增设自动抑爆装置,确保设施可靠,保证瓦斯抽采系统安全运行;规范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严格按《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要求的达标评判条件、步骤、方法、内容和标准,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达标评判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对评判结果负责。凡不具备达标评判基础条件或者评判涉及的原始数据不真实、不可靠的一律判定为不达标,必须停产整顿,重新进行治理、评判。
10.强化防突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的回风,严禁不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突出矿井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有保护层开采的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试验考察确定保护层开采保护效果并每月填绘保护关系图;存在《煤矿安全规程》第210条情形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必须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皮带通过防突风门,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揭煤均应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等防突安全防护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遇地质构造带、瓦斯涌出异常带、煤层破碎松软带、应力集中带等不得直接使用综合机械化掘进,实施远距离放炮通过后方可恢复综合机械化掘进作业。6月底前,,对评估不合格矿井实施停产整改, “一矿一策”制定和落实防治措施。
11.强化矿井防灭火管理。煤矿必须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运输皮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违规违章电气焊作业,严禁使用与矿井瓦斯灾害等级不符的火工产品,并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自然发火矿井、按照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区设计中必须有防火设计专项内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门的防火措施,严禁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作业。必须健全矿井防灭火管理责任制,配齐矿井防灭火预测预报仪器仪表和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并完善矿井防灭火预测预报制度,矿井巡回瓦斯检查员应携带能够自动检测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等气体的便携式多参数气体检测报警仪。对存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作业,压风排渣钻孔施工无风水切换装置,使用淘汰机电设备、非阻燃材料等隐患的矿井应立即依法实施停产整改。
12.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持续开展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对存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功能不完善,传感器安设和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控制断电范围设置不符合规定,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问题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并严肃处理;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开展传感器调校和断电试验,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齐全。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点时,能自动切断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高瓦斯或突出矿井,应能同时自动切断采煤工作面进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按照国家煤监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要求,2018年年底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90万吨以上矿井完成瓦斯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其余矿井在今年年底前编制升级改造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13.强化瓦斯超限管理。各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瓦斯超限台账,明确瓦斯超限分级追查责任。瓦斯一级报警由煤矿企业、、瓦斯三级报警由煤监分局组织追查,并督促落实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凡瓦斯超限未严格落实“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及时整改、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或者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14.强化超前探测措施落实。各煤矿必须树立“瓦斯水害防治,地质先行”的地质管理理念,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制度,落实“物探先行,钻探验证、不探不进”的超前探测措施,所有采掘工作面均应采取物探等手段进行超前探测。对物探异常区域或接近相邻矿井、老窑老空老巷、含水层、断层、岩溶、裂隙带、地质钻孔、冲刷带等区域及在煤层群开采的下层煤进行采掘作业和施工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均应设计和布置超前探测钻孔,超前探明煤层、瓦斯和水患情况;各煤矿企业必须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水害防治措施和老空水防治“探清、查全、验准、放净”四步工作法,建立和严格执行允掘(采)通知单制度,根据预测预报及各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测情况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发允掘(采)通知单,没有进行超前探测或超前探测距离不到位的,不得批准进行掘(采)作业;采空区水探放结束后,必须施工检验钻孔进行验证,由总工程师组织对探放效果进行验收评价,老空水未放净不得掘进和回采。

15.强化停送电和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停送电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停风撤人、断电、警戒等措施,停风超过24小时的停风区应采取封闭措施,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必须检查瓦斯,严格执行瓦斯排放规定;完善采空区瓦斯治理措施,加强采空区顶板和煤帮管理,防止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采空区悬顶过大导致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或片帮造成瓦斯超限。

16.扎实开展瓦斯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监察)。2—5月和5—7月,分级负责,制定方案,对全省所有复工复产和已启动隐患整改煤矿开展瓦斯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监察),按“一矿一策”要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督促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停止建设,挂牌督办。

着力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和关闭煤矿水害治理

17.持续推进示范矿井建设。2018年,在全省推进并完成7处煤矿瓦斯抽采、9处煤矿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有建设任务的地区要加大推进、指导力度,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18.持续推进关闭煤矿水害治理。各市、、汇总、分析,对保留矿井受关闭煤矿水害威胁情况进行论证,经论证关闭煤矿对保留煤矿存在水害威胁的必须制定方案进行治理,并督促煤矿严格按照治理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水害威胁未消除前,煤矿不得在受水害威胁区域进行除治灾以外的采掘作业。

着力提升瓦斯水害灾害防治能力和科技治灾水平

19.开展瓦斯水害防治专题培训。按分级负责原则,由省局组织对市、,、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专题培训,;,提高防突预测及效果检验相关参数测定的准确性。
20.推进瓦斯水害防治新技术推广运用。2018年,各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推进水力压裂增透、坚硬顶板水力致裂、自燃发火矿井火区早期识别预测、地球物理勘探等新技术应用,提高煤矿瓦斯水害防治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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