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条 其他规定
第128条 货物列车交会旅客列车拉开道口的规定(技规第288条)
遇货物列车停在候车室与旅客列车之间,影响旅客乘降通路时,在能保证旅客安全乘降和列车正点的情况下,车站要提前通知司机,并及时拉开道口。
第138条 列车在区间临时停车再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条)
1.列车在区间规定地点充风后,司机可自行开车;在中间工区临时卸水地点卸水,司机根据卸水负责人的通知开车。
2.列车在区间(包括未全部出站)临时停车不需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再开(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因机车故障、交通肇事、轧人、轧牲畜、车辆故障、操纵不当,司机主动停车的。待停车原因消除后,自行起动开车。
(2)旅客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再开时,车辆乘务员须检查车辆技术状态,检查前须通知列车司机,检查后将结果通知列车司机。司机与车辆乘务员确认停车原因消除,具备发车条件后按规定开车。
3.列车未全部进站时,按《技规》站内临时停车规定办理。
第137条 依据开放的出站、进路、通过信号机司机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363条)
1.列车遇下列情况之一,司机依据出站、进路、通过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自行起动。需简略试验时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
(1)在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前临时停车的列车。
(2)哈尔滨站、哈尔滨客整场(动客车存车场)、滨江站、哈尔滨东站单机;兴安岭、虎峰站上行补机摘解后,向下行线发车;哈尔滨西站西场上下行正线单机、临时停车的列车。
(3)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正线和到发线股道之外的进路或出站信号机前临时停车再开时。
2.列车在上述信号机前临时停车,需要摘挂补机或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时,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补机摘挂妥当、自动制动机试验完了等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开放进路、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司机确认试验完了,具备发车条件后方可发车。
3.旅客列车在车站换挂机车时,列车到站停妥,客列检人员摘开机车后,司机按出站(或发车进路)、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开车或动车。
第93条 其他规定
2.货物列车交会旅客列车拉开道口的规定(《技规》第288条)
遇货物列车停在候车室与旅客列车之间,影响旅客乘降通路时,在能保证旅客安全乘降和列车正点的情况下,车站要提前通知司机,并及时拉开道口。
4.列车在区间临时停车再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条)
(1)列车在区间规定地点充风后,司机可自行开车;在中间工区临时卸水地点卸水,司机根据卸水负责人的通知开车。
(2)列车在区间(包括未全部出站)临时停车不需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再开(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凡因机车故障、交通肇事、轧人、轧牲畜、车辆故障、操纵不当,司机主动停车的,待停车原因消除后,自行起动开车。
②旅客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再开时,车辆乘务员须检查车辆技术状态,检查前须通知列车司机,检查后将结果通知列车司机。司机与车辆乘务员确认停车原因消除,具备发车条件后按规定开车。
(3)列车未全部进站时,按《技规》站内临时停车规定办理。
6.依据开放的出站、进路信号机司机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363条)
(1)列车遇下列情况之一,司机依据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自行起动,需简略试验时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
①在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前临时停车的列车或单机。
②单机发车时(单机挂车除外)。
③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正线和到发线股道之外的进路或出站信号机前临时停车再开时。
(2)列车在上述信号机前临时停车,需要摘挂补机或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时,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补机摘挂妥当、自动制动机试验完毕等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开放进路、出站信号机。司机确认试验完毕,具备发车条件后方可发车。
(3)旅客列车在车站换挂机车时,列车到站停妥,客列检人员摘开机车后,司机按出站(或发车进路)、调车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开车或动车。
列检技术作业通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8、271条)
到达及出发列车列检作业完了,列检值班员须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客车库调车领导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及库检作业因处理故障等原因超过规定列车技检时间时,列检值班员应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客车库调车领导人),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临时入客车库进行技术检查的车辆作业完了,列检值班员须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检作业完了,须撤除防护号志及脱轨器。
旅客列车车辆乘务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7、340条)
1.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与司机应根据车辆运行技术状态,相互加强联系。
2.列车运行途中发生使用紧急制动阀、车辆故障等情况导致列车临时停车时,司机、车辆乘务员应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待停车原因消除后,由车辆乘务员将停车原因及处理结果通知司机,在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安全无误后,通知司机开车;司机凭车辆乘务员的通知,并确认列车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司机应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
3.列车在中途发现病危或因伤害危及生命安全的人员必须抢救或出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列车长与车辆乘务员联系,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向司机报告有关情况,由司机报告列车调度员。
4.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车辆乘务员、客运乘务员等均应听从司机指挥,处理有关行车、列车防护和事故救援等事宜。
1.设有避难线的车站接车方法的规定
1.(1)设有避难线的车站:伊图里河、石门子。
2.(2)伊图里河站避难线设于进站一端,接车时应使列车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后,将开通于避难线的道岔扳向反位,开放进站信号机将列车接入站内。
3. (3)石门子站避难线设于接车线末端,承认闭塞接车时,接车进路必须向避难线开通,开放进站信号机将列车直接接入站内停车。
4.(4)遇特殊情况,不能向避难线开通接车时,需取得列车调度员准许,保证前一区间空闲,并预告司机。准备好接发车进路,不开放进站信号机,待列车于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后,再开放进站信号机将列车接入站内。
5. (5)伊图里河站避难线防护的区间被列车占用后,避难线道岔应开通于避难线。
6.(6)伊图里河站发出哈达方向列车越过上行预告信号机后,准许经过4号道岔去货物线取送车。当车列越过4、18号道岔应及时恢复定位。伊图里河—哈达间下行列车在坡道上因故坡停不能继续运行时,未经伊图里河站车站值班员同意,不准退行。具体方法及安全措施由车务段与机务段负责制定并纳入伊图里河站《站细》及机务段《段细》内。
2.货物列车交会旅客列车拉开道口的规定(《技规》第288条)
遇货物列车停在候车室与旅客列车之间,影响旅客乘降通路时,在能保证旅客安全乘降和列车正点的情况下,车站要提前通知司机,并及时拉开道口。
第129条旅客列车变更接发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条)
1.因施工、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等原因,旅客列车变更进路,需临时侧向经过小于12号道岔时,应由列车调度员发布限速的调度命令。
2.因故旅客列车必须在非旅客列车到发线接发(图定在非旅客列车到发线上接发时除外)时,须由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
3.对原规定为正线通过的旅客列车(动车组、特快旅客列车除外)变更发车进路侧向出站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并预告司机。来不及预告时,应使列车在站内停车再开。
4.进站停车的旅客列车变更《站细》规定的接车线路时,车站值班员还应通知客运、客列检值班员等接车有关人员,具体需通知人员在《站细》内规定。
3.电气集中的进、出站信号机不能开放,利用设备检查、确认、锁闭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
1.(1)集中联锁的车站只是进、出站信号机不能开放,进路上的轨道电路、进路、道岔表示灯均正常,在道岔可以集中操纵的条件下,排好进路后可利用进路表示光带(灯),进行检查确认。接车时以开放引导信号(双线反方向接车时,准许开放调车信号锁闭该信号所防护进路上的道岔,派引导员接车,接车进路及敌对进路的检查由车站负责)、发车时以开放调车信号锁闭进路,也可使用引导总锁闭按钮锁闭全部或一端道岔区的道岔。
2.(2)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
依据开放的出站、进路、通过信号机司机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363条)
1.列车遇下列情况之一,司机依据出站、进路、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自行起动。需要简略试验时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
(1)在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前临时停车的列车。
(2)哈尔滨站、哈尔滨客整场(动客车存车场)、滨江站、哈尔滨东站单机;兴安岭、虎峰站上行补机摘解后,向下行线发车;哈尔滨西站西场上下行正线单机、临时停车的列车。
(3)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正线和到发线股道之外的进路或出站信号机前临时停车再开时。
2.列车在上述信号机前临时停车,需要摘挂补机或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时,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补机摘挂妥当、自动制动机试验完毕等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开放进路、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司机确认试验完毕,具备发车条件后方可发车。
3.旅客列车在车站换挂机车时,列车到站停妥,客列检人员摘开机车后,司机按出站(或发车进路)、调车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开车或动车。
4.列车在区间临时停车再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条)
1.(1)列车在区间规定地点充风后,司机可自行开车;在中间工区临时卸水地点卸水,司机根据卸水负责人的通知开车。
2.(2)列车在区间(包括未全部出站)临时停车不需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再开(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①凡因机车故障、交通肇事、轧人、轧牲畜、车辆故障、操纵不当,司机主动停车的。,待停车原因消除后,自行起动开车。
(2)②旅客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再开时,车辆乘务员须检查车辆技术状态,检查前须通知列车司机,检查后将结果通知列车司机。司机与车辆乘务员确认停车原因消除,具备发车条件后按规定开车。
3.(3)列车未全部进站时,按《技规》站内临时停车规定办理。
5.接发货物列车检查车门状态的规定
1.(1)车站助理值班员接发列车时要认真监视车门关闭情况,遇有敞车小门开放,应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双线区间,与邻线交会侧敞车小门开放必须在交会旅客列车前停车处理),发现中门开放立即停车处理。同时,认真监视集装箱门关闭情况,侧门开放立即停车,端门开放通知列车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
2.(2)货物列车在非货检站进行甩挂作业后,由车站指定人员对全列车门进行双面检查,确认装载及车门关闭状态。
3.(3)在货检站始发或停车235min及以上的货物列车,货车车门由货检员负责检查,助理值班员未得到货检员复检完毕的报告,严禁发车。
4.(4)在检查列车过程中,发现车门未关的,要及时处理,能正常关闭的,正常关闭,不能正常关闭的,用铁线捆绑加固,达到运行条件方可发车。
6.依据开放的出站、进路信号机司机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363条)
(1)列车遇下列情况之一,司机依据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自行起动,需简略试验时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
①在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前临时停车的列车或单机。
②单机发车时(单机挂车除外)。
③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正线和到发线股道之外的进路或出站信号机前临时停车再开时。
(2)列车在上述信号机前临时停车,需要摘挂补机或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时,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补机摘挂妥当、自动制动机试验完毕等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开放进路、出站信号机。司机确认试验完毕,具备发车条件后方可发车。
(3)旅客列车在车站换挂机车时,列车到站停妥,摘解人员摘开机车后,司机按出站(或发车进路)、调车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开车或动车。
前期
回顾
第18条 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8条)
第17条 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4条)
第19条5.道岔侧向通过速度的规定(技规第293、347、348条)
第21条 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第22条 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
第28条 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
第29条 超长列车运行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
第31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335、336条)第32条 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办法(《技规》第247条)第30条 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
第31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335、336条)第32条 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
第34条 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第35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第36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条)
第40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275条)
第44条 其他规定
第45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288条)
第48条 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50条 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81条)
第52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289条)
第55条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2、295、306条)
第56条 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2条)
第57条 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3条)
第58条 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技规第266、291-293条)
第59条 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第60条 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第62条 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
第63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
第66条 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条)
第67条 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第69条 其他规定
第82条 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359条)
第83条 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412条)
第84条 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条)
第85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
第86条 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技规》第358条)
第89条 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3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