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执行标准明细表 |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备注 |
1 | 护肤啫喱 | QB/T 2874-2007 | 以护理人体皮肤为主要目的的凝胶状产品 |
2 | 护肤乳液 | GB/T 29665-2013 | GB/T 29665(O/W)和GB/T 29665(W/O)两种标示 |
3 | 润肤膏霜 | QB/T 1857-2013 | QB/T 1857(O/W)和 QB/T 1857(W/O)两种标示 |
4 | 化妆水 | QB/T 2660-2004 | 爽肤水,润肤水,保湿水,水剂类产品,精华,精华原液 |
5 | 洗面奶、洗面膏 | GB/T 29680-2013 | 乳化型GB/T 29680(I型)和GB/T 29680(II型)(皂化);QB/T 1645(旧) |
6 | 洗发液、洗发膏 | GB/T 29679-2013 | 另有QB/T 1974(旧) |
7 | 面膜 | QB/T 2872-2007 | 膏状面膜、啫喱面膜、面膜粉、无纺布面膜贴、水晶面膜 |
8 | 润肤乳液 | QB/T 2286-1997 | 旧版,现用GB/T 29665-2013(护肤乳液) |
9 | 发用啫喱(水) | QB/T 2873-2007 | 对头发起到定型和护理的凝胶状产品或水状液体产品 |
10 | 香水、古龙水 | QB/T 1858-2004 | 适用于卫生化妆用的香水和古龙水 |
11 | 花露水 | QB/T1858.1-2006 | |
12 | 爽身粉、痱子粉 | QB/T 1859-2013 | |
13 | 发用摩丝 | QB 1643-1998 | |
14 | 定型发胶 | QB 1644-1998 | |
15 | 发乳 | QB/T 2284-2011 | 具有头发护理和定型功能的水包油状、膏状驻留型产品 |
16 | 头发用冷烫液 | QB/T 2285-1997 | |
17 | 指甲油 | QB/T 2287-1997 | |
18 | 洗手液 | QB/T 2654-2013 | QB/T 2654和QB/T 2654(浓缩型) |
19 | 沐浴剂 | QB/T 1994-2013 | QB/T 1994和QB/T 1994(浓缩型)和QB/T 1994(儿童)和(儿童浓缩型) |
20 | 护发素 | QB/T 1975-2013 | 已将QB/T 1975-2004《护发素》和QB/T 2835-2006《免洗护发素》合并 |
21 | 化妆粉块 | QB/T 1976-2004 | |
22 | 唇膏 | QB /T 1977-2004 | 护唇产品 |
23 | 染发剂 | QB /T 1978-2004 | |
24 | 足浴盐 | QB /T 2744.1-2005 | 以盐为主要原料的足浴盐系列产品 |
25 | 沐浴盐 | QB /T 2744.2-2005 | 以盐为主要原料的沐浴盐系列固体产品 |
26 | 透明皂 | QB /T 1913-2004 | 用于衣物的半透明、透明、水晶及其带色洗衣皂 |
27 | 香皂 | QB /T 2485-2008 | |
28 | 特种洗手液 | GB 19877.1-2005 | 具有清洁及抗菌 、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 |
29 | 特种沐浴剂 | GB 19877.2-2005 | 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沐浴剂产品 |
30 | 发油 | QB /T 1862-2011 | 具有滋润、保护和美化头发的发用产品 |
31 | 去角质啫喱 | GB/T 30928-2014 | 用于去除皮肤表面角质或死皮的非驻留型凝胶状产品 |
32 | 唇彩、唇油 | GB/T 27576-2011 | 液体或固体唇彩;唇油 |
33 | 按摩精油 | GB/T 26516-2011 | 经按摩基础油稀释后方可用于人体皮肤按摩和护理的按摩精油产品 |
34 | 润肤油 | GB/T 29990-2013 | 用于滋润、保护皮肤为主要目的的油状产品 |
35 |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 QB/T 4079-2010 | 按摩基础油:用于稀释按摩精油或人体皮肤按摩的油状产品; 按摩油:由按摩基础油和按摩精油配制而成的按摩产品。 |
36 | 卸妆油 | GB/T 35914-2018 | 卸妆油(液、乳、膏、霜) |
37 | 眼线液(膏) | GB/T 35889-2018 |
待续。。。
2018年6月新版非特备案产品名称禁用词语
权威企业 1周前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禁用语嵌入备案管理系统,备案产品名称或者功效描述涉及到词库里面的内容时,系统会给审核人员提醒,目前基本已确定词语有以下(仅供参考)
鉴于目前国家食药局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备案现状,强烈建议广大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先进行备案,再进行生产。尽量规范命名以及标签,以免后续麻烦。
(一)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_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
提示:温、暖、热、熏、健康、私、隐私部位、私密、私户、暖养、私处
(二)易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混淆的情况_超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或部位。
提示:塑、瘦、纤、臭、胸、脱、挺、白、染、斑、黄、翘、雕、固、烫发、一洗黑、生毛、肤色淡化、黯沉、肤色淡化、修身、纤体、塑型、美塑、曲线玲珑、美体、丰美(胸部用品)、毛发再生、塑形、玲珑、丰韵、雪颜、雪肌(肤)、黑色素、色沉、对抗紫外线、收腰、大小白
(三)虚假夸大、贬低竞品_使用极限用语或谐音夸大宣称产品特性功效或原料的情况;以不具有,不包含,强调无某特性等作为宣传点。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优于竞品的情况。
提示:1~100的具体数字、纯、天然、超、防止、除、绝、首、顶、冠、特、巨、极、尽情、速、即时、最、奇、强、持久、零、无、0、低、不含、不添加、天然零负担、无毒、无添加、最XX、防敏、高效、神效、全效、奇效、极致、零负担、安全无刺激、无硅油、无香精、无油、无着色、百草、彻底、完全、温和不刺激
(四)借他人(含医学名人)名义宣称产品_假借他人或组织名义,使消费者增加对产品品质信任度的情况。
提示:国家、国际、机关、统计、品牌、监制、质检、检验、检测、测试、扁鹊 白求恩 神农
(五)封建迷信庸俗_封建时代的特有称谓,。
提示:魔、神、丹、妖、巫、、神仙、鬼、妖 魔、毒、妖精、仙丹、神
(六)医疗术语、医学生物学名词_医学用语、谐音误导为医学用语、治疗相关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名称、医学角色名称;生物学生理学名词。
提示:补、防、除、氧、疲、症、痛、炎、疼、牙、敏、方、患、疗、针、灸、罐、循环、调理、医、愈、疤、药、毒、经、络、脉、裂、菌、螨、生长、增生、合成、酶、柔敏、静脉、舒敏、活络、药物、太极、藓、关节、养生、抵抗力、大夫、保湿专家、单方、祛寒、排毒、治疗、秘方、自由基、荷尔蒙、妊娠纹、痛 热痱、清通、清排、畅通 、温通、内分泌、气色、经络、通络、循环、止痒 镇定、镇静、镇定舒缓、提神、安神 、除湿、导入、活化、预防、敏感、排浊 、净化排队、内调外养、色素
(七)医药典籍、药品名称_医药典籍名称和药品名。
提示:方、丹、丸、剂、散、胶囊、洗剂、乳、皮炎平、黄帝内经、本草纲目
二、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四)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三、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二)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补水;美肤;紧致;晒后修护等词语。
(三)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四)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五)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增加企业预留信息无法联系的处置功能。
部分企业预留联系方式或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有效开展备案后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
(一)检查单位通过备案信息系统告知栏通知企业,一个月内主动与检查单位联系。
(二)一个月内(系统自动计时)未与检查单位联系的,系统冻结企业的备案系统账号。
(三)自账号被冻结一个月内,企业可向检查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并申请解除账号冻结。
(四)企业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监管部门不予解除冻结的,企业所有已备案产品信息由系统自动清理,不再供公众查询。
二、优化委托生产相关功能。
(一)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方不进行自主生产的情况下,仅委托方进行了备案,受托方未完成关联备案的,视为尚未备案完成,系统不再生成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在此期间,委托方可对已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变更、注销等操作。
(二)存在委托生产情形的已备案产品,委托双方均可根据情况注销产品备案信息。
1.受托方进行产品注销后,系统自动发送信息告知委托方。
2.委托方进行产品注销后,产品状态变为“已注销”。
(三)存在委托生产情形的已备案产品,可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受托方,也可以由委托生产变更为自主生产。自主生产的已备案产品,也可以变更为委托生产。
三、调整网上产品备案信息公示内容。
(一)以套装形式备案的产品,备案信息中的不同配方分别显示。
(二)含有复配原料的备案产品,产品全成分中的复配原料以中括号“[ ]”进行区分。
四、实际生产企业在产品备案添加实际生产地址字段,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企业变更添加生产地址。
五、根据企业和监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对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其他相关功能和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
具体优化升级内容,详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企业端使用手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