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控股公司被华夏租赁公司起诉 涉融资租赁纠纷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10-29 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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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特变电工(600089.SH)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新能源公司及其他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材料。

案件基本情况为,1月,新能源公司与盱眙高传签订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能源公司以总承包的方式承建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以下简称高传盱眙风电项目),建设内容为装机容量99MW的风力发电场(单机容量2.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共50台)及110kV升压站一座等。

5月,盱眙高传与华夏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租赁附表》(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盱眙高传与华夏租赁公司针对高传盱眙风电项目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租赁本金总额人民币6亿元,融资期限12年,融资利率按照起息日或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签署了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等资产质押、抵押相关协议;华夏租赁公司与江苏高传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南京高传、岳西高传、自然人廖恩荣分别向华夏租赁公司提供了相关担保。4月、11月盱眙高传与华夏租赁公司分别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协议》《融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融资租赁手续费、宽限期、融资利率等事项进行了变更及补充。

5月,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及新能源公司签订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约定华夏租赁公司承担项目主要设备、组件及其材料采购的付款义务,华夏租赁公司在付款后取得建成后项目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承包合同》项下其他合同权利义务不发生转让,仍由盱眙高传与新能源公司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予以履行;若新能源公司所交付的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与《承包合同》及发包方要求严重不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华夏租赁公司据此解除《转让协议》的,可要求新能源公司退还其所支付的所有租赁物建造款项及其利息。

截至目前,高传盱眙风电项目由于部分土地因涉及红线违规,未补办占用审批手续等问题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停工,部分风机设备尚未交付和完工,项目尚未并网交付。华夏租赁公司以新能源公司交付设备与承包合同约定不符、盱眙高传

未支付到期的租前息及租金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

公告称,本次诉讼已被北京二中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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