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无组织排放的认定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

(一)作业活动产生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可通过下列方式认定:

1.有简易仪器的,通过仪器测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排放;

2.无仪器的,可通过工艺流程确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的排放;

3.通过嗅觉、视觉等途径,现场确认有废气或粉尘排放(记入检查笔录中)。

(二)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形。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组织方式:

1.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

2.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的;

3.其他造成废气、粉尘泄漏、逸散的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能同时认定属于无组织排放和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行为,按照设施不正常使用处理。

造船行业等部分工艺、技术上不具备密闭作业条件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关收集、处理设施,经环保部门认可的,不适用本规程关于无组织排放行为的处理


VOCs 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产生 VOCs 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1.2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 VOCs 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4.2 废气收集系统

4.2.1 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4.2.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16758 的规定。对于外部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按 GB/T16758 规定的方法测量吸入风速,应保证不低于 0.6 m/s。

4.2.3 废气收集系统宜保持负压状态(绝对压力低于环境大气压 5 kPa)。若处于正压状态,则应按照标准第 5 章的规定进行泄漏检测。



4.3 VOCs 处理设施

4.3.1 VOCs 宜优先采用冷凝(冷冻)、吸附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采用吸附、吸收、燃烧(焚烧、氧化)、生物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净化处理。

4.3.2 冷凝装置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废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废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废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4.3.3 吸附装置的操作温度、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4 吸收装置的吸收液性质(如 pH 值、溶解度)、吸收液用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5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停留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安装温度在线监控设备。如采用催化氧化装置,其催化剂更换周期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6 生物处理设施的滤床温度、湿度、pH 值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7 其他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4 VOCs 排放要求

4.4.1 对排气筒中的VOCs 进行监测,其 TOC(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和 NMOC 排放浓度均不得超过 120 mg/m3。

4.4.2 对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ρ(基)=ρ(实)×[21-O(基)]/[21-O(实)]

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O(基):干烟气基准氧含量,%;

O(实):实测的干烟气氧含量,%;

ρ(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4.3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其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4.4 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限值。


   邯郸市政府召开全市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再排查工作会,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进行再安排部署,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否则停产整治。


         按照《邯郸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进行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运输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等方式进行储存,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密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据介绍,从原料、燃料进厂到产品出厂,除烟囱排放外,剩下的所有烟尘、粉尘、扬尘等污染排放都统称为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包括钢铁、火电、物流、建材、焦化、铸造、碳素、玻璃、砖瓦窑、锅炉、交通运输行业。清单分行业细化了具体内容,重点包括主要原料、主要燃料、无组织排放工序、位置、污染物种类、已采取措施、拟改造时间、拟采取措施等。

各县(市、区)要全面完善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全口径清单,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见下表。 

无组织排放源

过程描述

控制措施

 

 

 

 

 

矿山

采矿

地下采矿凿岩、爆破、铲装作业产生的颗粒物排放以及风井出风口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抑尘

露天采矿凿岩穿孔、爆破、铲装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进行喷雾、水抑尘

选矿

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车间厂房密封,破碎机、筛分机进出料口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筛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矿石、废石堆场

矿石堆场、废石场、排土场产生的扬尘

洒水、喷雾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方式

 

 

 

氧化铝生产

 

 

原料制备

铝土矿堆存,原贮存,铝土矿均化,原辅料的投料、卸料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铝土矿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石灰/石灰石等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堆料、取料、配料等产尘点应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石灰烧制

石灰炉(窑)投料、卸料过程颗粒物排放

各炉(窑)的加料口和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配套设置密闭抽风收尘设备;受料产尘点采用洒水、喷雾等抑尘方式

熔盐加热

熔盐加热过程颗粒物排放

氢氧化铝焙烧

氢氧化铝焙烧过程颗粒物排放

熟料破碎

熟料破碎过程颗粒物排放

破碎、筛分等处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煤气制备

备煤的破碎、筛分过程颗粒物排放

赤泥库

赤泥库干燥遇风产生扬尘

采取边坡覆土种草绿化或洒水等抑尘方式

 

 

 

 

 

 

 

电解铝

原料制备

氧化铝、氟化盐等物料堆存、拆袋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精矿等原辅材料应在封闭库房贮存,堆料、取料、配料等产尘点应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电解质破碎

电解质经振动筛、破碎机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振动、破碎等处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等抑尘措施,或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焙烧阳极

原料堆存、给料、破碎、提升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破碎、给料、提升产尘点洒水、喷雾除尘,或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石油焦煅烧过程煅烧窑(炉)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设置集气罩,配套设置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沥青贮运、混捏成型震动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沥青贮运、混捏成型设集气罩,并配备

除尘设施

生阳极车间煅烧焦破碎,残极中碎,磨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煅烧焦破碎,残极中碎,磨粉设集气罩,配套设置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阳极焙烧、阳极填充料处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各炉(窑)的加料口和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配套设置密闭抽风收尘设备;受料产尘点采用集气罩,配套设置密闭抽风收尘设备

焙烧炉火道产生颗粒物排放

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洒水、喷雾或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通用

操作

运输

运输途中带起的路面扬尘和发生散落而引起的扬尘

厂内车辆运输应进行物料苫盖或采取封闭式货车

装卸

装卸、搬运货物环节产生的颗粒物排放

在封闭/半封闭仓库内操作

储存

物料堆存时产生的扬尘

封闭/半封闭、挡风墙、防风抑尘网,洒水等措施

矿物仓扬尘

上料口、下料口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厂内转移、输送

厂内大宗物料在转移、输送过程中由于运输皮带受料点、卸料点产生的扬尘

厂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等方式;在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措施,或设置密闭罩

道路

道路扬尘

道路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文章作者:蒿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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