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存在一通三防“十个严禁”情形之一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序号 | 检查内容 |
1 | 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采掘活动。 |
2 | 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
3 | 严禁在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
4 | 严禁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
5 | 严禁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
6 | 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
7 | 严禁矿井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现象。 |
8 | 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各类传感器应设而未设进行采掘活动。 |
9 | 严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设计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或未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进行采掘活动。 |
10 | 严禁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备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
注:凡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矿井一律停产(工)整顿。 |
项目 | 检查内容 | 编号 | 依据 | |
一、 通风管理 | 通风系统 |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 1 |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晋煤安发[2013]501号) |
2、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 | 2 | |||
3、矿井有专用回风井,采区有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实现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能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且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设施。 | 3 | |||
4、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 4 | |||
风量配置 |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应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 5 | ||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 6 | |||
3、矿井必须按月编制配风计划,按旬进行全面测风;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测风;全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 7 | |||
4、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 8 | |||
局部通风 |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发生循环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面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 9 | ||
2、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 10 | |||
3、使用抗静电、抗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接头严密,无破口(未端20米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 11 | |||
通风设施 | 1、永久风门、永久密闭、临时风门、临时密闭、风桥和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 | 12 | ||
2、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 13 | |||
3、密闭前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 | 14 | |||
4、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联锁。 | 15 | |||
5、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报废风桥应及时拆除。 | 16 | |||
二、瓦斯防治 | 瓦斯管理 | 1、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编制瓦斯治理年度实施计划;高、突矿井进行瓦斯相关基础参数测定。 | 17 | 《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晋煤安发[2013]501号) |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 18 | |||
3、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撤人、追查制度。 | 19 | |||
4、临时停风地点,应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 20 | |||
5、瓦斯排放及密闭启封前,应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 | 21 | |||
6、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应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 | 22 | |||
三、抽采管理 | 抽采系统 | 1、高、突矿井按照规定建立高、低负压2套抽采系统、瓦斯抽采在线监测系统。 | 23 | |
2、高瓦斯矿井编制矿井抽采设计、采掘工作面抽采设计、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应编制设计,并严格按设计组织实施。 | 24 | |||
3、每周检查1次抽采系统,并有记录可查,抽采管路无破损、漏气、积水。 | 25 |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煤装[2012]163号) | ||
4、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要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账。 | 26 | |||
1、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 27 | |||
2、工作面作业前必须经过抽采达标评判,并有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严禁在非达标区域进行采行采掘活动。 | 28 | |||
3、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 | 29 | |||
四、 防治突出 | 防突措施 | 1、矿井要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编制《矿井防突设计》、石门揭煤或特殊构造时的专项防突设计、采掘工作面防突设计,并严格执行。 | 30 |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2、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 31 | |||
3、工作面落实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 32 | |||
设备设施 | 1、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鉴定符合相关规定。 | 33 | ||
2、自救装置、自救器、防突风门、局部通风机防逆流装置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 34 | |||
五、 监测监控 | 监测装置 | 1、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功能齐全,灵敏可靠,联网运行正常,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 | 35 |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AQ1029-2007) |
2、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符合相关规定。 | 36 | |||
3、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 37 | |||
4、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要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要使用录音电话;井下分站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 38 | |||
5、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试验。 | 39 | |||
资料管理 | 1、监控系统报表、台账、图纸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 40 | ||
2、中心站值班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 41 | |||
六、 防灭火 | 防灭火措施 | 1、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制定防灭火措施。 | 42 | |
2、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建立有2种有效的防灭火系统,并安设束管监测系统,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开展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 43 | |||
3、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度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 44 | |||
4、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 45 |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晋能集团煤矿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晋能通防字[2015]400号) | ||
5、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器材的数量、品种符合规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46 | |||
6、电气焊作业符合规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二级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 | 47 | |||
7、火区都应建立符合规定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制定火区管理制度;启封火区应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 48 | |||
控制措标 | 1、无一氧化碳超限作业和内、外因火灾事故。 | 49 | ||
2、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 | 50 | |||
3、20m范围内无明火。 | 51 | |||
封闭时限 | 1、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撤出设备和材料,进行永久性密闭。 | 52 | ||
七、 防治粉尘 | 防尘措施 | 1、应对各水平、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矿井应按规定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 | 53 | |
2、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供水量满足矿井需要,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 54 | |||
3、采煤机、掘进机、所有运煤设备的转载点都必须有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2道净化水幕,喷雾、水幕灵敏可靠,雾化灭尘效果好。 | 55 |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 ||
4、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并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及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 56 | |||
仪器仪表 | 1、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 57 | ||
八、 机构制度 | 机构建设 | 1、定建立一通三防各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 58 |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的通知》(晋煤销通防字[2013]255号)、 《晋能集团煤矿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晋能通防字[2015]400号) |
2、矿井需要的瓦斯检查员,高、突矿井建立专职瓦斯抽采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专职防突机构和队伍。 | 59 | |||
3、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 60 | |||
制度建设 | 1、建立各级领导、各部门、工种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 61 | ||
2、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瓦斯超限追查制度、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 62 | |||
3、要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编制年、季、月通风工作计划及总结。 | 63 | |||
4、应编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等应急救援预案;贯彻落实通风相关措施,并有贯彻签字记录。 | 64 | |||
图纸资料 | 1、矿井有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瓦斯抽采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防尘系统示意图、防灭火系统示意图等图纸;有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调度台账、密闭管理台账、煤尘注水台账、瓦斯抽采台账等,各类图纸齐全,并与现场实际相符,报表数据准确。 |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