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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2)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
(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2的规定。
(4)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采用其中最大值。
(5)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4792的规定。
(6)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干球温度℃ | 相对湿度% | 风速m/s | 备 注 |
≤28 | 不规定 | 0.5一1.0 | 上限 |
≤26 | 不规定 | 0.3~0.5 | 至适 |
≤18 | 不规定 | ≤0.3 | 增加工作服保暖量 |
(7)冬季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8)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不超过下表的规定。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
井巷名称 | 最高风速m/s |
专用风井,专用总进、回风道 专用物料提升井 风桥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中段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 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 采场 | 15 12 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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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应根据施工和生产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通风系统图。
(3)井下实施大爆破时,必须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分公司、事业部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4)工程项目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5)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6)箕斗井不得兼做进风井。
(7)混合井做进风井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
(8)禁止将主要回风井巷用做人行道。
(9)采掘工作面的空气含尘量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净化后的风流仍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各采掘工作面之间禁止串联通风。
(10)井下破碎硐室和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11)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12)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
(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
(2)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3)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调度室,调度人员及时向甲方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1)掘进工作面、进路式采矿进路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3)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4)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等,并每年至少要校准一次。
(2)施工现场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