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王﹒证据(四)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物证不怕恫吓,不会遗忘。它不会像人那样受到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唯物证不会说谎。——赫伯特.麦克唐奈。

物证不易伪造,即使伪造,也会留下新的痕迹,产生新的物证。相比其它证据,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但作为哑巴证据,其发现、提取和固定必须依赖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其证明作用也必须借助鉴定、检验等技术和手段才能显现。实践中物证常因日晒风吹雨淋等自然原因和提取、固定、保管不科学不规范而发生变形变质。

对物证的审查,主要把握四点:一是物证是否为原物,是否经过鉴定辨认;二是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是否与原物相符,是否由两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过程和原物存放说明;三是物证提取是否保存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关于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等描述是否清楚,是否经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四是物证在收集、运输、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书证一般遵循公文性文书证明力大于非公文性文书的原则。收集书证要注意发现并提取非常规性书证和关联性不明显的书证,采取的措施要恰当,力求保持原貌,尽量提取原件。不易保管的,要及时复制拍照。复制或照像时要尽量反映原件原始状态。

收集书证有时也是一项技术活。对正在燃烧的书证,用断氧法,禁止用水浇灭。撕碎的文书,尽量全部收集,拼接时按格线和内容进行,禁止粘贴,可用玻璃夹板。收集过程一定要有记录,并对其来源进行说明。

书证的审查要点:一是书证的制作。制作主体有无制作能力;在何种情况下制作,是否存在非自愿制作情形;公文性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否有相应职权,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是否有审批手续,是否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制作人员是否出庭。二是书证的来源。收集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权;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方式方法是否恰当,收集保管过程是否对其原有特征造成改变;制作复件过程是否两人以上,有无文字说明及制作人、见证人签字。书证程序中的瑕疵能否补正。三是与原件核对。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无法取得,应当经鉴定真实或其它方法确认为真实。四是书证的内容是否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效或生效。五是书证与本案的关联及与其它证据之间的协调,与其它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书证自身内容是否矛盾。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与物证有类似处,也有不同处,因为电子信息更容易受到破坏、删除和修改,具有易变性和易失性,其对储存媒介也有更多依赖。在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时要分外注意取证程序,作详细记录,可使用封存介质、只读锁固定和公证保全。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首先应审查其生成和来源,包括数据形成过程、系统运行环境及附属信息。其次要审查其获取与收集,取证主体、固定和保全,有无技术失误或病毒黑客影响,有无侵犯秘密行为。最后是审查其内容,必要时,就技术性问题要聘请专业鉴定。


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外,在对物证和书证等证据的审查过程中,也经常会面临一些专业性的问题需要鉴定。鉴定的启动一般基于负有举证责任之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的选择可由双方协商或抽签决定。诉前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亦可被法庭采纳。在很多案件中,鉴定意见一经采纳甚至就决定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首先要审查鉴定主体,相关机构与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不仅要看相关证书,还要穿透审查实质性条件),是否具有解决相应问题的技能(相关专业10年以上),是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其次要审查鉴定材料,包括其来源、质与量是否符合鉴定需求,提取、保管、送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受到污染。再次要审查鉴定程序,鉴定的提起委托是否合法,鉴定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使用的设备和仪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鉴定意见出来后,要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格式是否规范、意见是否明确、论证是否充分、与待证事实是否关联。最后,要比对审查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对不能印证处要做合理说明,发现矛盾,以判断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真伪。因为鉴定意见专业性强,可要求鉴定人出庭,聘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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