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煤矿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仅供参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煤矿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生安全,特制订《*****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处罚条例》(试行)。

、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不同用工制度的干部和工人,是各级领导遵章指挥的准绳,是各类“三违”、事故分析处理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以个人工资(或奖金)中扣除。第五条本《条例》没有纳入的一般“三违”和一般事故的处罚,可参照

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章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七条矿长未经培训合格,没有取得矿长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逾期为及时更换,罚款1000元。

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和生产、开拓、机电、通风、安全副总,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每个人次罚矿长和本人各200元。

,每项罚款1000元。

第九条矿长负责每周召开一次安委会,每周三组织现场安全办公,否则,缺一次罚50元。

第十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作业规程会审、审批,并每月组织对采掘工作面现在行作业规程检查和修订一次,否则罚款50元。

第十一条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否则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区队长每周五组织工人安全活动,否则罚款50元。

第十三条区队(或工程技术科)技术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变化,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有关措

施,否则罚款50元。

第十四条对公司和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范围贯彻落实,否则一次罚责任者200元。

第十五条区队长必须认真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付诸实施,每个厅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必须签字,上述要求一项做不到,罚队长50元。

第十六条上级和公司对区队安全检查的罚款,与分管科室、分管矿领导、安全监察部门挂钩。对上述人员的罚款不得低于对矿区队发狂的50%。

第十七条上级和公司领导、安检科责令采掘头面停产整顿,责令机电运输设备、通风设施停运、整修的,追究业务部室的管理责任,罚款不低于对矿井罚款的20%。

第十八条不按本《条例》处罚,擅自减轻处罚的,对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



第三章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第十九条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根本干部、区队验收员脱岗、漏岗,每人次罚款100员。发生工亡事故时,上述人员脱岗、漏岗的,干部撤职、工人开除留用。第二十条谩骂、殴打制止“三违”人员者降级。

第二十一条采、掘头面无措施施工,责任者降级。第二十二条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入井者降级。

第二十三条误穿老巷造成偷税、瓦斯等十个的主要责任者不低于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偷盗、破坏井下安全措施者,不低于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扒、蹬、跳。乘坐不允许晕人的运输工具,降一级工。第二十六条井下睡觉造成事故的不低于降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上岗作业的,责任者干部降级、工人降级。

第二十八条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人次罚款20元。

第二十九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合乎要求的自救器和矿灯,否则每少一项罚款30元。

第三十条下井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者,罚款30元。

第三十一条酒后入井,罚款100元。对井口检查人员罚款50元。第三十二条每一职工应熟记本工种岗标,否则罚款10元。

第三十三条井下采掘区队班前会必须签订“互联保”单,否则一人不签,对值班干部罚款10元。

第三十四条户联保小组中一人违章或发生事故,其他人员按罚款的30%、组长按50%连带处罚。

第三十五条“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每人每天罚款20元。

第三十六条管理干部及安检员现场失查、漏检重大隐患,不处理、不安排,每次罚款15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者罚款20元。

第三十八条区队发生轻伤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罚跟班、值班干部各50元。

第三十九条井下睡觉者罚款50元,各类司机上岗睡觉罚款100元。因司机睡觉造成事故者,严肃责任追究并加重处分。

第四十条井下吸烟者开除。并追究把钩工的责任,另罚款200元。第四十一条各掘头面、作业场所必须有《避灾路线图》,现场检查没有《避灾路线图》的,每次罚施工单位各300元。

第四十二条井口把钩工及地面车间工作人员穿拖鞋、高跟鞋的每人次罚款50元。


第四章采煤处罚标准


第四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经检查验收为不合格品的,对区队罚款1000元。对队长、安全队长、跟班队长和技术员、质量验收员各罚款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四十四条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作面缺梁、柱(包括卸载柱、坏柱)超过三根罚款100元;超过十根罚款5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六条工作面支架排距及迎山有连续3棚不合格,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内空顶高度超过0.3m,面积超过1m,每处发款100元;空顶高度超过0.5m,面积超过2m2,每处罚款5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八条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2又未采取措施,一处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不及时挂梁、串梁、移架,端面距、伞檐超过300mm,一棚(组)罚款10元。

第五十条煤壁片帮,未采取措施维护,每米罚款10元。

第五十一条炮采工作面支柱成直线,柱排距偏差超过+100mm,每处罚款20元。

第五十二条工作面不拉线打柱,不带阻力测定仪,一次对验收员罚款30元。

第五十三条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每根罚款10元,抽查超过10根,罚款500元,并立即整改。

第五十四条泵站压力低于18mpa,罚款100元。乳化液配比仪不正确使用,乳化液浓度不够,液压系统严重漏液,每项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工作面支架不编号管理,每架罚款5元。

第五十六条地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钻底量超过0.2米,又不穿鞋,1根罚款5元。

第五十七条单体柱不按规定全部承载或倒放、平放、不承载、不拴放倒链(绳)者,每根罚款5元。

第五十八条工作面注液枪不准随地乱扔,必须挂到柱子手把上,否则一个罚款5元。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必须有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备用梁柱,少一根罚款5元。

第六十条工作面上、下尾巴落后一排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上下作业安全口(缺口)长、宽、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一处罚款50元,没有缺口罚款100元(作业规程规定无缺口除外)。

第六十二条工作面支架超高,又未采取措施的每米罚款10元。第六十三条工作面不使用移槽器、拉机头,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十四条工作面移槽时,必须随意随打基本柱,移槽打基本柱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否则超一米罚款10元。

第六十五条工作面不准丢底煤、顶煤,否则,每米罚款10元。

第六十六条工作面铺、联网隔扣一处罚5元,烂网不补联一处罚款5元,冲(矸)煤一处罚款30元。

第六十七条工作面铺网不按规程要求铺到上、下顺槽,每米罚款10元。第六十八条工作面背顶差、堕网兜严重者一处不低于2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工作面未按顺序放煤或开口过大不能及时补联网一处罚款20元。放煤不净一处罚款50元,长度超过10米没有特殊原因不放煤,一处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工作面放跑崩翻或崩歪的支架不及时修复,一次罚款50元。第七十一条架间无浮煤、浮矸,人行道无杂物,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七十二条架间无喷雾罚款100元,有喷雾不使用每架罚款10元,支架上煤尘超标每架罚10元。

第七十三条工作面老塘侧浮煤超过0.2m厚,每米罚款10元。

第七十四条井下油脂不按要求存放和分类挂牌,确保油脂安全清洁,一次罚款50元。

第七十五条采面初采初放无措施、有措施不执行或执行措施不力、干部盯岗不到位,主要责任者降级、降职。

第七十六条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内高度低于1.6米,20米以外低于1.8米,支架不完整或有空帮空顶,每米(棚)罚款10元,超过5米停产整修。第七十七条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加强支护,坚持做到10米双抬棚、10米单抬棚;超前替棚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否则缺1米罚款20元。

第七十八条上下顺槽出现爬行巷道,一次罚队长5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追究区队长、安全队长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工作面20米以外.上下顺槽出现择梁断柱,每处(棚)罚款20元。


第五章煤(岩)巷掘进处罚标准


第八十条独头巷道进棚时,修棚地点以里不准有人,不准多摊作业,违者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井下所有支护的工字钢棚(木棚),扭曲变形严重或蹦退不及时处理,一处不低于2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严格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巷道掘进,中、腰线不符合规程要求,每米罚款10元(岩巷每米罚款100元)。

第八十四条巷道支架前倾后仰,迈步不一,里出外进,迎山退山超过规定,一棚罚款20元。

第八十五条无措施任意丢顶、底煤每米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巷道交叉点必须按规定架设双暗抬棚,发现架设明抬棚或架设不合格者,罚款不低于200元。

第八十七条更换或修复台澎时,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在抬棚上的穿梁打上点柱或架临时棚,冒险拆棚者一次对责任者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八十八条井下所有支护巷道顶板必须保持完好,发现一处漏顶不及时处理,罚款100元。皮带运输机巷、轨道运输巷出现失修,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的,一处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掘进头放炮后,不进行敲帮问顶冒险作业者,一次罚款50元。

第九十条掘进空顶作业,罚款200元,伞檐超过规定一处对跟班队长及责任者各罚款50元。

第九十一条空顶空帮高度超过0.2米,面积1m,每处罚款100元,发现虚关门(网或芭片上空顶0.5m未绞实)每处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只架棚口不严,错位,构件不全,缺垫板或使用不符合要求一处罚款20元。

第九十三条架棚无硬柱窝,扎角、柱根深度不符合要求,每棚罚款20元。

第九十四条铺联网不符合要求一处罚款20元。

第九十五条巷道内浮煤多,高度不符合规定,一米罚款20元。

第九十六条迎头20m内有4根内柱式单体支柱,缺一根罚款20元。第九十七条滚梁、掉梁或掉梁爪,每棚罚款20元。

第九十八条自行改变支护形式或铁木混合,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罚款50元。

第九十九条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冒险作业,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50元。

第一百条锚杆数量不够,间、排距,角度不符合要求,一次罚款20元。第一百零一条锚杆锚固力不符合规程要求,一根罚款20元。

第一百零二条锚杆失效,每根罚款50元。托板不津贴煤(岩)面,每根罚款10元。

第一百零三条掘进超过25度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同人行道隔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台阶)和信号装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岩巷必须执行光爆,超欠挖超过300mm,每处罚款20元。第一百零五条锚杆外露长度超过50mm,每根罚款20元,连续三根以上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缺少背木、撑杆,每少一根罚款10元,背木、撑杆一根松动或位置不对,罚款5元。

第一百零七条岩巷发现不挂网,每平方米罚款50元。

第一百零八条初喷不盖网,每次罚款20元,放炮后崩网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九条喷浆厚度、质量不符合要求,每平方米罚款50元,水沟落后一米罚款20元。

第一百一十条发现有“赤脚”、“穿裙”、锚网穿不到底等现象,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设计施工,高宽不符合规定,每米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砌碹巷道不准有干缝,瞎缝、对缝、老鼠洞,否则一次罚款2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砌碹巷道要求基础挖够深,砌墙够高,墙面要平整,碹后要填实,压茬符合要求,不准有蜂窝,麻面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第六章《一通三防》处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干部撤职、工人开除留用。第一百一十五条擅自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聚积,工人开除,干部撤职。第一百一十六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不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的责任者,开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瓦检员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据,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责任者,工人开除,干部撤职。

第一百二十条对瓦斯监测系统人为停电,打过线、故意破坏以及盗窃瓦斯监测装置的,工人开除,干部撤职。

第一百二十一条损坏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工人降级,干部降职。

第一百二十二条敞开风门不关罚款100元,造成风流短路罚款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降级。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安设防尘水幕、隔爆水袋,每处罚款200元。少一道(一个)或不合格,每个罚款2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断电仪、探头不齐全、不灵敏可靠,悬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款100元。未按规定安设一处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井下巷道内及采掘工作面上、下槽煤尘堆积超过规定一处罚款不低于5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严禁无风、微风巷道作业和无支护巷道内作业,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擅自进入盲巷和无支护巷道者降级。

第一百二十四条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风筒落后超过规定,风机安设距离、高度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运输机、皮带头无喷雾装置,每处罚款100元。不完好或有,但煤尘大又不使用,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风筒未按规定吊挂整齐,每处罚款2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巷道内水幕、喷雾、洒水降尘设施不坚持使用,每次罚款2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进班不进行风机倒台试验,一次罚责任机电工50元,不在管理牌上签字一次罚款20元。

第一百三十条风筒破口、脱节、落地、变向一处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一条井下采区通风巷道风速超限,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损坏通风设施者不低于100元罚款,故意破坏通风设施者不低于降级处分,严重者,交司法部门按破坏安全生产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井下通风设置构筑不符合规定,未定期检查或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一次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主要风门未实现连锁,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主要风门未实现地面监视,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无措施串联通风,一次对责任人罚款不低于500元。第一百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风量配备不符合规程规定,一次罚款不低于5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局扇安装地点距回风流小于10米(压入式局扇)或风机循环风,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使用3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一台局扇同时向多头供风,一次对责任人罚款不低于200元。

第一百四十条临时停工停风地点,不及时设置栅栏、警标和不按规定处理盲巷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不立即停工撤人的责任者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未设“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倒台,或不能正常使用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队检测仪器,造成错检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掘进头设备鼓掌造成停风,一次对责任者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风筒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不用过渡节、花接,一处罚责任人50元,改变风流方向者加重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局扇不安装消音器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四十七条掘进工作面损坏风筒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头不坚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采面上尾巷口必须打栏杆,挂警标,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头面回风流瓦斯达到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

仍不停电、停工、撤人者一次罚责任者不低于500元,并追究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瓦斯检查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或瓦斯牌、记录本和汇报台帐不对照,一次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汇报填写报表、记录牌,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不能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断电,每次罚责任者5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瓦斯传感器出现下偏差,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瓦斯超限,通风去不在监测曲线图上标注超限原因,或超限原因不真实,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打钻现场必须有打钻记录,无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瓦斯钻孔打好后必须及时封孔或临时堵孔,否者少封一个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火工品的领用票据又管理员进行同意编号管理,领用发放时必须核对编号,否者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库管员必须认真查领料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否则一次罚库管员50元。

第一百六十条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同一列车装有炸药与装有电的车辆之间以及机车之间,未用空车分别隔开或隔开长度小于3m,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电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专人运送。否则罚爆破工和远送人员各5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携带爆炸材料与其它人员同上下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井下作业地点无火药箱或炸药不入箱、不落锁乱扔乱放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放跑母线长度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罚放炮员100元防突地区放炮母线、连线,裸露一处罚款2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炸药、必须分别入箱落锁,否则一次罚款2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装药后、放炮前脚线必须短接悬吊,否则罚责任人10元/发。

第一百六十七条瞎炮、残炮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放炮不吹警哨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采掘工作面装药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时,其间距不小于5米,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侧,或固定悬挂多班使用,罚放炮员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井下放炮不使用水泡你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放炮,一次罚放炮员5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无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反向起爆,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背送火药人员不使用药包(箱),一次罚责任者20元。第一百七十五条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不执行站岗接送制或站岗不到位,不按规定距离站岗放炮撤人,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放炮后在未解除放炮命令进入炮区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发生炸药丢失,一次罚放炮员20元。一卷药罚放炮员和责任人各50元。发生事故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火药私藏或夹带上井一个罚款100元,严重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通风区(或抽放队)不按冲尘图表定期冲尘,每少冲一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回风巷、采空区密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回踩工作面上隅角及泄瓦斯尾巷,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和发火征兆,否则罚单位2000元,队长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密闭构筑要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密闭墙外设置栅栏、警标、严禁人员入内,并挂说明牌,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否则每处罚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井下各注浆地点及地面注浆站记录必须齐全,注浆浓度、注浆量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瓦斯监测信号不连续,每次罚1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瓦斯日报表必须做到每日一报并由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批,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章机电、运输处罚标准


第一百八十六条主扇风机、压风机以及2米以上绞车发现一项保护缺少或失效,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锅炉综合报警装置、安全阀及双色水位计等,缺少或不起作用,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检修无计划、无措施,一次罚款500元。第一百八十九条主副井绞车司机无人监护罚50元。

第一百九十条绞车司机要专心操作。否则,对造成蹲罐、过放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另作严肃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电力调度室、生产调度室、变电站、变电所、抽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等要害车间,缺少《事故灾害预防预案》者,罚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等责任者每人100元/项。二、供电

第一百九十二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不坚持使用简陋继电器、电煤钻综合保护、风电闭锁,罚机电队长(或队长)机电班长50元/处*处。

第一百九十四条井下防爆开关国外旅游保险在线购买丝使用不合格,用铅丝、铜丝代替,罚机电班长、开关包机人20元。井下开关保护装置(如:继电器jr-9)整定不合格,罚机电班长及责任者10元/处。

第一百九十五条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不合格罚机电班长、专责维修工50元/处。

第一百九十六条矿井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都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认真追查、处理、上报,对责任者不少于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第一百九十七条井下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失爆一处罚机电班长及转责人员各100元。出现严重电气失爆,给予责任者降一级一年的处分。

第一百九十八条全队机电设备完好率达不到90%,罚机电队长、班长各1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电缆悬挂要整齐(包括瓦斯、遥测小线、通讯线路)。凡不整齐、落地、用铅丝悬挂罚机电班长、专责维修工或责任者10元/处。

第二百条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设检漏保护装置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一条防爆电器设备及小型电器无防爆检查合格证每台罚款20元。检查日期超过一月每台罚款10元。

第二百零二条供电系统或电器设备接地极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第二百零三条带电作业或移动电器设备罚责任者100元/次。

第二百零四条掘进头停送电必须瓦斯检查员在场,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第二百零五条造成不合格电器设备,失爆设备下井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三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下板或上板不合格每处罚50元。

第二百零七条低压电机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缺一项罚10元。

第二百零八条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在验放电前不检查环境内瓦斯浓度一次罚款300元。

第二百零九条机房硐室灭火器材过期或数量不足者,罚款50元;缺少绝缘保护用具或保护用具失效者50元。

三、溜子、皮带运输

第二百一十条溜子、皮带机的减速机缺油一处,液压联轴节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液体者,罚机电班长、专责维修工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皮带巷必须按规定安装防灭火装置,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清除浮煤、杂物堆积,否则,罚主管单位的科长50元/处。

第二百一十二条井下皮带运输机防滑装置、满仓保护、速度保护、防跑偏保护、防断带保护(主皮带)不装或失效,罚机电队长、机电班长各50元/处项。不按期限整改的罚机电队长100元/处。

第二百一十三条易熔塞,防爆片,联轴节注油盖板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溜子、皮带和轨道运输,都必须声、光信号齐全,缺一项,罚使用单位区队长、机电班长各20元,如果有而不用,罚责任者各20元/次。

第二百一十五条刮板运输机机头和机尾不打压柱或压柱不合格每处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传动机构转动部分无保护罩,行人经过的皮带机尾没有防护栏,每处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皮带溜子不准运送物料,特殊情况需要运送时,必须有专项措施,无措施强行运送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转载机机尾必须有盖板,且牢固可靠,否则一次罚款50元。

四、轨道运输

第二百一十九条所有上、下山轨道的“三固定”、“四保险”等保险装置必须配齐,并灵活、可靠。发现不合格时,罚区、队长100元。有保险装置不使用,罚责任者50元。

第二百二十条串车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连的接装置(含钩头、三连坏、销子)和保险绳,否则,对区队长和责任者各罚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严禁超挂车、超装车、放飞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轨道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否则,对把钩工和责任者各罚款50元。(经劝阻不听者,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大小绞车的钢丝绳、保险绳、钩头,要可靠,凡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对分管区(队)长、机电班长和责任者,没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副井口、井底推车工、信号工,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无聊坠井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小绞车必须打基础或有合格的四压两戗固定,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20元,绞车闸皮磨损超限,每处罚款20元,绞车(单项提升)无护身板,每台罚款2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斜坡轨道运输,不及时开启、关闭红灯者罚款50元,声光信号不畅通强行开车者罚款5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斜坡轨道不按规定装地滚,少一个罚20元,地滚不转一处罚款1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用料车、平盘车运输材料时必须绑扎牢固,否则每车罚款50元;在有坡度的航道装卸物料时,矿车必须用阻车器并横放木料支设,其它机动车辆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跑车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主轨道绞车与上部挡车装置不闭锁,罚100元。

第二百三十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轨道构件不齐全,道板间距超规定一处罚款10元。第二百三十二条副井口不执行验身制度,一人次罚款1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罐笼罐门或档罐帘布符合规定的,一次罚款100元。第二百三十四条副井口(底)安全门信号闭锁不合格,对机运科、机电队罚款100元。

副井口、副井底安全门不坚持使用或提升人员时,不放挡罐帘(不关好门),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五、采掘机电

第二百三十五条液压设备不得跑、冒、滴、漏、串液,否者每处罚款5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11.4kw以上的绞车必须配专职司机,否则,罚责任者20元。


六、其它

第二百三十七条井上、下多有摇表、万用表、电笔,必须符合电压等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者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发放矿灯无短路保护、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损坏、灯锁不良、失爆等情况,一盏对责任者罚款10元,矿灯不能连续正常使用11个小时,罚矿灯维修人员5元/盏。

第二百八十九条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否则罚款50元。

第二百九十条井下工作地点未按规定安设通向地面的电话,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二百九十一条井下起吊设备材料时,对周围支架不认真加固,一次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井下所有煤仓、溜煤眼必须设置栏杆,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章地测安全管理处罚标准


第二百九十三条坚持地测预报制度,做到头、面预报率达到100%。有漏报现象者,每发生一次罚款50元,漏报大于60m/h突水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条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原则,特别是对老空、老巷积水,不进行预测探访水而强行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九十五条探访水及防治水工程必须按规定设计,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通过后实施。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条探访水工程结束时必须由地测部门组织验收,待确认达到探放要求无透水威胁时方可竣工。未经验收而结束工程的,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各类防水煤柱的留设,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随意留设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条经批准留设的防水煤柱及其它各类保护煤柱不得随意变动,更不许在煤柱内布设工作面,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条采掘工程过老空、老巷,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按时下发安全通知书,不按时下发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每次罚款100元。误透老空、老巷,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百条石门(横川)揭煤,要按规定下发揭煤通知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一条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第三百零二条贯通测量精确合格,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三条巷道贯通、揭煤接近20米时,无书面通知书者,对地测部门罚款200元。


第九章文明生产处罚标准


第三百零四条上、下顺槽、井下各作业地点,物料和待用设备不分类挂牌码放整齐,巷道回风、行人、运料不畅通一项罚款50元。

第三百零五条淤泥积水超过5m或深超过200mm,每处罚款50元。第三百零六条巷道内管、线未按规定吊挂整齐,水、气管路出现跑、冒、滴、漏,每处不低于20元的罚款。

第三百零五条巷道内煤尘堆积(厚≥20mm,面积1m2)超过规定或煤尘超限(厚≥2mm,连续长度大于5m)一处罚款不低于50元。

第三百零六条巷道内浮矸多或高出道面,每米罚款10元。第三百零七条大巷水沟无盖板,缺一块罚5元。

第三百零八条大巷不清扫、不刷白,每米罚1元。

第三百零九条澡堂、更衣室不整洁,衣服、被单不清洗,一次罚50元。第三百一十条更衣室到副井口通道不卫生,主、副井口、井底脏乱差每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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