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标准编号 | 新版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新版标准发布日期 | 新版标准实施日期 |
IEC 60335-2-14:2012 | IEC 60335-2-14:2016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 2016.6.24 | 2018.6.24 |
IEC 60335-2-23:2012(e.d.5.2) | IEC 60335-2-23:2016(e.d.6.0)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 2016.6.9 | 2018.6.9 |
IEC 60335-2-29:2010(e.d.4.2) | IEC 60335-2-29: 2016(e.d.5.0)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 2016.6.9 | 2018.6.9 |
CISPR 11:2010 | CISPR 11:2015+AMD:2016 |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 2016.6.23 | 2018.6.23 |
现将以上新、旧版标准之间的差异公告如下:
一、《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新旧版差异
旧版标准:IEC 60335-2-14:2012
新版标准:IEC 60335-2-14:2016
条款 | 名称 | 旧标准要求内容 | 新标准要求内容 |
3.1.9 | 术语和定义 | 正常工作:器具在3.1.9.101到3.1.9.119规定的条件下工作,或者如果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更不利,则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 注101:若条件没有规定,器具应在使用说明中指明的最不利负载的情况下工作。 注102:额定输入功率是在器具置于正常使用位置时,不承受大于正常使用中产生的不平衡力,施加恒力矩所获得的。 如果在10.1的试验中所测得的输入功率与额定输入功率之间的偏差大于如下规定时,可以认为在额定输入功率条件下工作是较不利的: ——对于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00W的器具,偏差为–20 %; ——对于额定输入功率超过300W的,偏差为-15 %或-60W,两者取较大值。 | 修改为: 正常工作:器具在3.1.9.101到3.1.9.119规定的条件下工作,然后器具应在使用说明中指明的最不利负载的情况下工作。 若条件没有规定,器具应在使用说明中指明的最不利负载的情况下工作。 |
3.1.9.116 | 术语和定义 | -- | 增加了带和面功能面条机的测试要求 |
3.107 | 术语和定义 | -- | 增加了面条机的定义 |
7.12 | 标志和说明 | -- | 增加了对带和面功能面条机说明书的要求 |
11.7、11.7.1、11.7.2、11.7.3 | 发热 | 11.7代替: 器具按本章规定的周期时间和相应的循环次数工作。 注1 对于一些功能或厨房机械,当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时(按3.1.9),额定输入功率的加载时间首先以3.1.9规定负载的情况确定。例如: ● 11.7.104的周期时间,用3.1.9.103规定的负载获得; ● 11.7.106的周期时间,用3.1.9.105规定的负载获得; ● 11.7.108的周期时间,用3.1.9.108规定的负载获得; ● 11.7.111的周期时间,用3.1.9.111规定的负载获得(适用于没有提供混合发面团使用说明的食物加工器); ● 11.7.112的周期时间,用3.1.9.112规定的负载获得; ● 11.7.116的周期时间,用3.1.9.117规定的负载获得(除了手持式土豆剥皮器); ● 11.7.117的周期时间,用3.1.9.118规定的负载获得; 注2 当器具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按3.1.9)时,如果提供了混合发面团的使用说明,器具进行11.7.111的循环次数是按照3.1.9.111规定的负载,加工至少1kg面粉所需循环次数来确定。 如果该周期时间超过了使用说明中的规定,并且温升超过了表3规定的限值,则应进行以下替代试验: 该试验应按照该章规定的工作循环次数和使用说明规定的最大数量负载进行。 ——该章规定的周期时间不超过7min的,工作时间为使用说明规定的最长时间加1min或7min取较短者; ——该章规定的周期时间超过7min的,工作时间为使用说明中规定的最长时间或7min取较长者。 该替代试验仅适用于进行10.1测试时,按照使用说明规定的最大数量负载测得的输入功率不低于按照3.1.9.101至3.1.9.119规定的相应负载测得的输入功率的情况。 若需要通过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以满足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则间歇时间等于排空容器和以使用说明规定最大数量的配料重装容器的相应时间。 装有定时器的器具工作时间为定时器所允许的最长时间。 | 11.7代替: 器具经受11.7.1和11.7.2的试验,如有需要,还要经受11.7.3的试验。 11.7.1 器具按规定的周期时间和11.7.101-11.7.118规定的相应的循环次数工作。 11.7.2 器具按11.7.101-11.7.118规定的工作循环次数和使用说明规定的最大数量负载进行,工作时间如下: ——说明书中规定的周期时间不超过7min的,工作时间为使用说明规定的最长时间加1min或7min取较短者; ——说明书中规定的周期时间超过7min的,工作时间为使用说明中规定的最长时间。 若需要通过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以满足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则间歇时间等于排空容器和以使用说明规定最大数量的配料重装容器的相应时间。 装有定时器的器具工作时间为定时器所允许的最长时间。 11.7.3 如果11.7.1或11.7.2试验的输入功率都不是以下几种情况: --额定功率≤300W,测试功率要超过额定功率的80%; --额定功率300W-400W,测试功率要超过(额定功率-60W); --额定功率 >400W,测试功率要超过额定功率的85%。 那么要进行如下试验。 额定输入功率通过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对设备施加一个恒定的扭矩,而不使其不平衡力大于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器具按11.7.101-11.7.118规定的相应周期时间运行。 注101 对于一些厨房机械的功能,当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时(按3.1.9),额定输入功率的加载时间首先以3.1.9规定负载的情况确定。例如: ● 11.7.104的周期时间,用3.1.9.103规定的负载获得; ● 11.7.106的周期时间,用3.1.9.105规定的负载获得; ● 11.7.108的周期时间,用3.1.9.108规定的负载获得; ● 11.7.111的周期时间,用3.1.9.111规定的负载获得(适用于没有提供混合发面团使用说明的食物加工器); ● 11.7.112的周期时间,用3.1.9.112规定的负载获得; ● 11.7.116的周期时间,用3.1.9.117规定的负载获得(除了手持式土豆剥皮器); ● 11.7.117的周期时间,用3.1.9.118规定的负载获得; 注102 当器具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按3.1.9)时,如果提供了混合发面团的使用说明,器具进行11.7.111的循环次数是按照3.1.9.111规定的负载,加工至少1kg面粉所需循环次数来确定。 |
11.7.118 | 发热 | -- | 增加了带和面功能面条机发热试验要求 |
19.103 | 非正常 | -- | 增加了带和面功能面条机非正常试验要求 |
20.106 |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修改了对于带有进料螺杆的器具的机械防护要求 |
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新旧版差异
旧版标准:IEC 60335-2-23:2012(e.d.5.2)
新版标准:IEC 60335-2-23: 2016(e.d.6.0)
条款 | 名称 | 旧标准要求内容 | 新标准要求内容 |
7 | 标志和说明 | -- | 增加了直发器和卷发器说明书的要求 |
11.8 | 发热 | -- | 增加:可拆卸的卷发夹的温升不需要测量 |
21.101 | 机械强度 | -- | 修改了手持式器具跌落试验方法 |
22.13 | 结构 | -- | 增加:为了防止意外触及热表面,卷发器和直发器的手柄应可以通过触觉,颜色或其他视觉方式清楚的鉴别出来 |
22.103 | 结构 | 无 | 增加:干发器应有格栅或类似保护网来防止头发被吸入风筒进气口 |
24.101 | 元件 | 无 | 增加:为了满足19.2和19.3的要求而装在固定式干手器内的保护装置应是非自复位型的。 |
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新旧版差异
旧版标准:IEC 60335-2-29:2010(e.d.4.2)
新版标准:IEC 60335-2-29: 2016(e.d.5.0)
条款 | 名称 | 旧标准要求内容 | 新标准要求内容 |
6.2 | 分类 | -- | 增加:对于在室外使用的充电器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PX4。 |
8.1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无 | 增加:对于电池电压超过42.4V的,在插入和取出电池期间应确保不会触及到电池或充电器的带电部件。 |
10.101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空载直流输出电压应不超过42.4V。 | 修改:空载直流输出电压应不超过120V。 |
21.101 | 机械强度 | -- | 充电器跌落测试依据IEC60068-2-31作了修改 |
25.7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 | 增加:对于打算在低温环境中使用的充电器,其电源软线规格应不轻于普通氯丁橡胶护套软线IEC 60245的 57号线 |
29.2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 | 增加:对于在室外使用的充电器,除非器具在正常使用期间,电气绝缘被封闭或被置于不会暴露于污染情况下的位置,否则其微观环境污染等级应为3级。 |
四、《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新旧版差异
旧版标准:CISPR 11:2010
新版标准:CISPR 11:2015+AMD:2016
标准主要内容变化 | |
1 | 标准名称更改为“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 射频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
2 | 将感应炊具划分到GB 4343.1的范围中 |
3 |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 “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交流电源端口、人工电源网络、组件、直流人工网络、直流电源端口、并网电源转换器、高功率电子系统和设备、光伏发电系统、型式试验、全电波暗室、开阔试验场地及半电波暗室等12个定义 |
5 | 新增“5.3用户文件”; |
6 | “6.2在试验场地测量的1组设备”:增加了功率大于75kVA的设备的限值、直流电源端口骚扰电压限值 |
7 | “6.3在试验场地测量的2组设备章节”主要变化归纳为: a) 在试验场地测量时,对2组A类设备的电磁辐射骚扰限值中3m距离的限值进行了修订; b)“工作频率在400 MHz以上,产生连续骚扰的2组设备的电磁辐射骚扰峰值限值”增加了11.7GHz-12.7GHz的限值; c) 删除了“表15 工作频率在400 MHz以上,产生除连续波外波动骚扰的2组B类设备的电磁辐射骚扰峰值限值”; d) 增加了“表15 工作频率在400 MHz以上, 2组B类电磁辐射骚扰限值(APD水平对应10-1)”; ——新增“图3 3m距离辐射骚扰测量的典型电缆布置 – 台式受试设备”; ——新增“图4 落地式受试设备传导和/或辐射骚扰测量的典型测量布置 – 三维图”; ——新增“7.5.3.1.3 连接至实验室交流电网的30MHz~18GHz辐射骚扰测量”; ——“7.6受试设备的负载条件”中新增“ISM 射频照明设备、中压(MV)和高压(HV)开关柜、并网电源转换器”的要求; ——新增“8.2.2并网电源转换器的测量”; ——新增“9.4.2 受试设备(EUT)的工作条件”; ——新增“9.4.3 预测量”; ——新增“9.4.4 终测量”; ——“12 设备的合格评定”修改为“12 测量不确定度”; ——删除“13图表及流程图”; —— 新增“附录H (资料性附录) 批量产品符合CISPR标准要求的统计评估方法”。 —— 新增“附录I (规范性附录) 用于评估半导体电源转换器直流电源端口骚扰电压的人工网络(AN)” —— 新增“附录J(资料性附录)并网电源转换器(GCPC)的测量—有效测量场地配置的布置” —— 新增“附录K (资料性附录)试验场地的配置与仪器设备-按照本标准进行型式试验时,防止无变压器电源转换器的抑制滤波器饱和效应的导则” |